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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强制措施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海关强制措施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刘轶


【摘要】海关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侦查措施,两类强制措施在理论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在论述其共同点与区别的同时,提出了区分两类强制措施的实践标准。
【关键词】海关 行政强制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
【全文】
  一、海关强制措施的性质及区分意义
  海关强制措施是指海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各种限制性措施。在我国,海关传统上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讨一等职权。海关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有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及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类强制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挂牌成立以后,海关同时又是我国的司法侦查机关,负责涉税走私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拘留和执行逮捕。海关在行使这些司法侦查权时,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等侦查措施。上述两类措施(以下统称为“刑事侦查措施”)在性质上则属于司法侦查行为。
  由于海关在行使职权时可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司法侦查措施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对此设置了不同的救济制度。当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时,救济途径是由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不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的,而只要相对人认为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即可。当海关的刑事侦查措施违法时,救济手段是请求国家赔偿,且请求国家赔偿须以有关机关确认海关的刑事侦查措施违法为前提。因此,如果相对人对海关的特定强制措施不服,就有必要从性质对其进行识别,以选择恰当的救济方式;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也必须对其进行识别,以确定是否对海关的特定强制措施予以司法审查。这是因为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正确区分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侦查措施,既有利于相对人选择恰当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有关救济制的有效运作。如果混淆这两类强制措施的性质,错误地实施救济,不仅会使立法上设置相关救济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还会造成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海关依法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到底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措施也并不明确,极易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行政审判中的错误认识①。总之,正确区分海关的这两类强制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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