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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和习惯法

  所以我告诉这位居士,如果你连“四舍五入”这种和平的商业习惯法都不愿意尊重,我就想不出你有什么理由必须尊重那些依赖暴力的国家立法。结果居士又提出了一个逻辑崇拜的问题:“四舍五入不公平啊,十个数字的几率是一样的,买卖双方损失零头的风险应该五五开,不应四六开”。所以他说,再怎么都应该“五舍六入”。
  这个问题有点令我黔驴技穷,因为逻辑上讲“五舍六入”的确最公平。我也不知道“四舍五入”这种次品,是怎样在历史上打败“五舍六入”的。我只有再一次强调必须尊重经验事实的演进。“五舍六入”是很完美,很逻辑,唯一问题是这个假想的规则从来没有成为过商业习惯。这让我想起最近成都有很多居民在政府部门怂恿下,热衷于讨论更改古老的街道名称。大概因为命名和立法一样,都会因为对现实的否定而产生一种自命不凡的快感。于是大家兴奋的说,把这条街改为“上海路”罢,那条路又改为“中山街”也。但立法绝不是用来追求完美的,老子曰“国之利器,不可示人”,总想用立法去否定一种运行良好的自生秩序,是一种可笑又可怕的念头。
  回到“四舍五入”的习惯法,我们还可以这样假设:卖主在制定价格时,他会预期购买者也知道并接受这个惯例。因此我们可以推定81.65这个标价,其实就包含了81.70的意思表示。在认同商业惯例的前提下,这个推定是可以成立的。我们甚至可以假设总价是81.645,但因为根本没有0.5分的钱,所以最后那个0.5分的意思表示,就完全等同于1分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等同于零。
  商业惯例一般情形下的确是没有强制性的。陪审团在裁决中对惯例的事实认同也并不普遍。但习惯法作为人类经验中生长出的完美法则,最重要的一点恰恰在于它的有效性并不依赖暴力的支持。在什么程度上“四舍五入”,总是要根据双方的协商。如果市面上存在5分面值的钱币,商业惯例的强势存在发挥的是这样一种作用:假设双方平等协商这件事,售书小姐提出援引“四舍五入”来解决不能找零的困难,将具有非常的说服力,可以挟几千年的合理性以令居士。而居士朋友脸皮再厚,也不可能提出“让我们五舍六入或女舍男入吧”。居士最多只能说我不同意,我定要拿回我的5分钱。尽管居士会被视为一个讨厌的人,但在成文法的角度,店主还是必须想办法找零。但店主也大可以让居士为此等上一个、半个小时。只要时限合理,店主不必额外负担居士等待的时间损失。
  所以通常我们不会真拒绝“四舍五入”的建议,而执意付出等待和受人白眼的更高昂的成本。我的居士朋友事实上也并未拒绝,纠纷只是假设的。他回来发牢骚,主要是认为对方一副国营书店的官僚架子,让自己承担损失不说,还伤了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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