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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和习惯法

  当然,它也可能把一些经验生活中非理性的因素引入法庭。这是诟病陪审团制度的人往往强调的。
  我们先来假设,我的居士朋友关于5分钱书价零头的纠纷,发生在王室法庭时期的英格兰。法庭会召集一些父老来了解当地商业结算中的“四舍五入”习惯。这时一些普通人在“四舍五入”这一习惯上积累的经验和看法,就成为了法律的一种渊源。而且没有特殊原因,法官多半都会尊重这个规则。我的朋友只有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我们移师再战,继续假设这个纠纷闹上了21世纪的费城法院,并且假设组建了陪审团(事实上轻微民事案件绝不会有陪审团,但我们要给居士朋友一个面子)。这时已经有了繁复的相关立法(尽管并未影响到司法中心主义的特征,但现代英美的立法也越来越多,据说纽约市政府曾经一道关于卷心菜的法律就有几百条),双方律师也引经据典了几个月。胜败会如何呢?胜败当然难料。但我要指出陪审团制度会带来一种可能性,就是假设大部分陪审团成员心里面都觉得“四舍五入”是天经地义的,那么不管“四舍五入”有没有写进相关法律,也不论法律是怎么写、法官是怎么指示的。他们都可能异口同声的做出对居士不利的事实判断。就像当初书店里那些围观者的反应一样。区别只是陪审员的判断具有法律效力。
  回头看我们的“礼法合一”传统,“援礼入法”甚至“春秋决狱”的做法,其实在思维方式上也体现了立法对习惯法和经验秩序的一种尊重(这一说法当然撇开了礼教传统本身对社会自生秩序的压制)。而道家“道法自然”的思想和哈耶克“自生秩序”观多有暗合之处,更是抑制了士大夫阶层立法崇拜的倾向。所以在汉之后,崇尚人为立法的法家就没有取得过主宰地位。中国两千年的法律传统,更接近英国而不是近代的德法。除了王安石变法一度走国家主义的道路,异想天开、别出心裁的激进主义立法中国历史上几乎就从来没有过。建构式的和激进的立法崇拜仅仅是一百年来“以法为师”、“以俄为师”的产物。通过法律去重构整个社会,这种念头和乌托邦革命如出一辙。这种念头下,瞧不起习惯法,瞧不起“四舍五入”,瞧不起个人之间自发生长的产权秩序,这种立法者的派头也就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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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舍五入”其实就是一条经典的习惯法,它值得尊重,因为它的有效性甚至超越了世俗的政权更迭。为什么会有规则的自生,因为规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可想见先人最初的一笔交易,双方会为了一个零头争得面红耳赤。说一定还有拔刀相向,兄弟阋墙的情事。经过千百次博弈后,一些群体中开始产生“四舍五入”的商业结算习惯,来解决零头难找甚至无法找的麻烦。这一法则随着交易的扩展不断流传,最后竟成为几亿人处理相似纠纷的唯一准绳。我们还可假设在千百年的流传中,这一习惯在“七舍八入”、“男舍女入”等各种替代标准的竞争下,怎样杀出一条钱路,成为了最终的胜利者。
  除了摩西受领的上帝之法,像我这样卑微的人,实在想不出世界上还会有比“四舍五入”更完美、更值得尊敬的法律。因为一个被普遍遵循的规则,竟然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就可以从历史经验中生长出来。这对赢政通过征服天下来实现“车同轨、书同文”的抱负,构成了一种多么深刻的嘲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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