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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和习惯法

“四舍五入”和习惯法


王怡


【关键词】习惯法
【全文】
  
  “四舍五入”和习惯法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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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居士朋友去新华书店,回来抱怨。他挑选的书有一本定价拖了5分钱的零头,总款81.65元。售书小姐说:八十一块七。居士冒出一个疑问:“为什么不是八十一块六呢?”
  对方答:“四舍五入嘛。”
  我的朋友来气了,“什么四舍五入?明明你们找不开,干嘛把损失算到消费者头上?”
  居士回来后,问我“5分钱的官司到底值不值得打”。一人5分钱,全国该多少啊,难道白白便宜书店。这是一个适合书呆子探讨的问题。在这年头或许比讨论修宪还要重要。但我的观点却是替书店作辩护的。吾友纠纷的关键,是“四舍五入”在社会生活中,是不是一项有效力的法则?所谓效力就是“法律”的效力。一提到法律,很多人就会抗议,“四舍五入”充其量是一个商业结算习惯,怎么可能是法律呢?我如说是,居士必定问我白纸黑字,哪条哪款?答不出来我们的友情恐怕就完蛋了。
  中国人学西方法律一百多年了,迄今主要学的是德、法两国。欧陆的法律有个特点,就是立法崇拜,背后则是逻辑崇拜。哈耶克批评为“建构理性”,就是社会学家包括法学家去看社会时,总是像建筑师看一栋楼,或医生看一具肉体。假设曾脱光衣服被医生看过的人,就会有感触。因为这是一种非人化的眼光,可以把一个人活活的看成一匹砖。和德国式立法崇拜相近似的,还有中国的一个土特产,即书面文字崇拜。写了字的纸要专门捡出来做法事。读书人常对这一点津津乐道,认为出于先人对文化的敬仰。而且顺代把读书人的身价也抬高了。假设今天还留有这个习俗,我这篇文章的稿酬想必都会高一些。
  但这两种崇拜一旦结合,百年来就把法律这个概念糟蹋得不成样子。一般人心目中,“法律”几乎就被等同于立法。所谓法律就是人为强行制造出来的规范。这就暗含了一种“想怎么立就怎么立”的念头,于是我们从小到大在教科书读到的都是这样的话——“法律是某某意志的体现”。因此立法崇拜的后果就是唯意志论的法律观。而一种意志至上的法律会导致两个恶果。
  第一,意志论下,不会再有善法和恶法之别。因为法之善恶就是意志之善恶,但既然某某的意志是法律正当性的唯一源泉,这个意志本身就是不能出错的。这样,意志论加立法崇拜,令我们失去了对制定法的批判力。令我们无法去衡量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这样的法律观总有一天会走到专制主义的家门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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