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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和读者——《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译 后 记

  以上是对一般翻译的一些感受。关于这本书的翻译,还有一些话要说。这是一本纪念霍姆斯的论文集。涉及了霍姆斯思想的诸多方面:法律、哲学、逻辑学、经济学、文学等等。翻译的困难自不用说。由于作者众多,不同的作者的风格也有很大的差异。在翻译的时候我能感觉到我喜欢某些作者,而不喜欢另外一些作者。有些人比较晦涩,喜欢用长句子,给翻译带来很大的麻烦;而有些人则比较清楚,翻译起来比较畅快。有些背景知识我比较熟悉,有些则比较陌生。不过,就是那些相对熟悉的内容,我也发现有一些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本论文集的一些作者引用的德文文献,比如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尼采的许多作品。马克思的著作都有权威的译本。尼采的译本有许多不同的译本,它们的翻译不尽相同,暂且不表。在翻译过程中,我发现即使是马克思的著作从德文翻译成中文和从英文翻译成中文也不能完全对上号,而且有时候差距还不小。这让我颇为惊讶,也颇为为难。因为涉及具体的语境,我最终选择了按照英文文本翻译,虽然尽量和从德文翻译的马克思的著作的中译本保持一致,但还是有些出入。至于尼采的译本,则更糟糕,有时手头有好几个译本,但却连关键词都对不上(这似乎解构了我前面的看法,但我不认为那么严重,因为从总体上,我们还是可以把握尼采的思想)。这其实也提出了一个语言哲学经常讨论的关于翻译的问题。翻译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是否有客观的翻译?以及翻译的确定性问题等等。我个人认为没有客观的翻译,译本只是某个作者的译本。每个人对如何翻译更好的看法不同,极端的意译或者硬译恐怕没人赞同,但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却有无数不同的比例,不同的译者的比例选择可能不同,恐怕很难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译本。比如,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据我所知就有4个译本。我们选择其中的一个,不代表什么,其他人可能会有另外的选择。
  更具体的,关于某个概念或者某个语词的选择,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习惯用法,我们有时会不喜欢他人的习惯用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我们对译本的评价。翻译中常遇到的就是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的意义的差别。比如“Lawyer”是本书中经常出现的词。在霍姆斯以及这些作者的文章中意义经常发生变化。有时指“律师”,而有时又泛指“法律人”。而具体应该是哪个只能靠我的判断,有时候我认为应该是“律师”,有时候又认为“法律人”似乎更合适一些。但我相信我的判断可能出错,或者其他人可能有不同的判断。类似的例子很多,有时汉语无法传达某个英语语词的双关的涵义,不免导致意义的部分丧失,这是无奈的,但却又不得不接受。最困难的是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如何选择的问题。有时候用某个词可能失去其中的某个方面的意思,用另外一个词却又会失去另外的意味;或者有时候用某种译法可以保持语言的简洁,却又失去了前后连贯性。在某处可能这一种译法比较好,另外的地方可能其他的译法比较顺,可是,为了保持一致性,有时候就得牺牲流畅性;当然,也有不少时候,为了不那么不流畅,也可能牺牲一致性。(这可能和本书的特点有关。不同的作者偏爱的术语不同,在一个单词有不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他们对同一个词强调的方面也不同,在英文的语境中理解可能没有问题,但翻译时,不管是使用同一个词还是使用不同的词都会导致意义的丧失。这就是语言哲学家们说的翻译的不可能——参看第四章对“bad”一词的翻译困难。)而且,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你翻译到后面某处时,忽然发现前面的某个概念或者术语翻译错了,或者前面的译法不太好,回过头修改,可是,在另外一些地方,可能原来的译法还是更好,有时候反复好多次,都无法定夺。这些只能靠译者当时的感觉决定,颠来倒去地修改,自己不能完全满意,读者可能也未必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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