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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纪念北大法律教育100年

  北大法学院教授们所提出的新五四精神,意味着独立、民主的共和国的到来。随着新中国的成立,1949年4月,钱端升出任法学院院长,这预示着法律教育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三、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用法律来建构政治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然而,恰恰是一个新国家迫切需要法律来保卫人民民主的胜利果实,保卫国家的生存。从法理上来说,建国还未完成,法制如何可能?因此,北大的法律教育就面临这个一个前所未有的新任务:用来法律来保卫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须履行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职能。这样一种新的法律理念意味着法律教育的转型。
  1955年,北大法律系明确规定法律教育的任务就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发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义为领导思想,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与师资。目前主要是培养一般的司法干部。”法律教育与其说是为了探求法律之学理,不如说为了培养新生共和国所需要的政法人才。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系的课程设置上,增加了马克思主义原理的课程,原来强调法律一般原理性的课程让位于对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讲解。
  由于国家政治的全面转型,法律教育中强调对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丧失了对法律一般原理的学术探索,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学研究开始转向衰落。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进行,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丧失了学习和研究的意义,“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我们的法律必然变成“单向度的法律”,即法律仅仅是执行阶级镇压职能的刑法,而少有保护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的法律。这种“单向度的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的建构密切相关。
  尽管如此,这个时期的北大法律系聚集了一批精通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新式法律精英。法律专业的沈宗灵、宪法专业的龚祥瑞、法律史专业的张国华、民法专业的芮沐、国际法专业的王铁崖、刑法专业的杨春洗。他们成为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栋梁,是他们在国家政治最动荡的岁月中,将法律的星星之火保存下来,成为70年代末期法律复兴的动力。
  随着“文革”的结束,国家的政治革命也告结束,从此国家进入了和平稳定的经济建设时期。这个国家政治任务的转型也带动了法律的转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背景下,法律成为政治治理的“金质纽带”,把中国逐步带入一个民主宪政的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法律必须被用来重新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上,北大的法律教育真正进入了繁荣时期,法律思想、法律理念、法学方法和法律知识都用了全面的提升。法律从作为履行社会职能的工具发展到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由此带动了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大发展。而这个发展意味着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由此在规范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在规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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