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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纪念北大法律教育100年

  其一,社会的常识。合格的法律人才并不在于神乎其神地卖弄一些专有名词,必须通达社会人情。因为法律解决要解决“人事”,大到国家大事,小到孩童争吵,解决这类“人事”必须具有社会经验。
  其二,剖辨的能力。从事法律职务的人必须具有一般人不具备的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加以培养和训练。学习法律的人得不到这种能力,没有形成科学分析的习惯,就等于没有受过法律训练。
  其三,远大的理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往往接触琐事和争端,常常与坏人接触,常常与坏事接触,耳濡目染,容易堕落。因此,对于法律人才而言,比如既要办理俗事,又要具有超俗的思想。
  其四,历史的眼光。法律是社会之一组成部分,法律问题亦是社会问题之一种。不明社会的过去,无以明了社会的现在,更无以推测社会的将来。因此,学习法律的人只有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
  这样的法律人才既通宵法理,又明了实践。这意味着法律教育既要学习西方的法律,又要解决中国的问题,正如当时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说的,要“为改善中国法而研究外国法而不是为标新立异而研究外国法的。”
  正是怀着改造中国法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师生并不崇尚困在象牙塔里空谈法理,而是积极参与到建设现代国家的伟大事业中。1930年,长期担当北大法律系领军人物的黄右昌先生出任南京立法院委员。1936年南京召开“全国司法会议”上,北大法律系的戴修瓒先生以及其他知名教授起草了完整的改革司法方案。
  然而,在政治风云变幻,国家命运艰难的近代,这样的司法改革事实上难以实施,当国家还无法建立的时候,讨论司法不仅多余,而且有点奢侈。因此,北大法律系的师生首先关心的国家命运。尤其是在日本侵华的岁月中,北大师生更多地投入到保卫国家的伟大斗争中,而不是仅仅关心那些具体的法律知识。
  1931年12月,在北京大学三十三周年纪念会上,法学院教授陈启修先生发表题为《第二个“五•四”》的演讲。他认为“五•四”之后的中国社会天天在变坏,因此,他认为要想负担起拯救中国的任务,必须以救国为前提,单单读书是不对的。如果想做了爱迪生才来救国,那时恐怕早已无国可救了。因此,他号召必须改正先读书后救国的思想,必须自己行动起来,争取爱国的自由权,读书的自由权,和大学自治权。
  在这个演讲中,陈启修先生把法律中的权利概念与爱国、救国密切联系起来。正是在这种爱国思想的感召下,北大法律系的教授们学生们以各种方式参与爱国救国运动。1934年徐辅德先生主讲“国际关系及国际组织”课程的三道期末考试题都直接围绕“九•一八事变”,其中第三题为:“国联盟约第十六条,对违约国有经济制裁之规定,何以自东北事变以来,未能以之制裁日本,试论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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