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纪念北大法律教育100年

  当然,蔡元培对法学专业的排斥与其说是由于蔡元培对法律的误解,不如说是由于法律教育的现实让蔡元培倍感失望。当正式的西方法律教育引进中国的时候,法律教育被看作是新的科举机制,成为选拔官吏的阶梯。这样的法律教育丧失了对法律思想和精神的把握。正因为如此,蔡元培有计划地改造法学,设立了旨在研究学术的法科研究所,内设法律门、政治门和经济门。这样的思路显然是为了摆脱狭隘的职业法律教育,把法学置于更为包括的背景之上。即便在法律门内,北大依然开设大量的与职业教育似乎无关的课程,比如王宠惠的比较法,康宝忠的中国法制史,王景歧的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陈长乐的美国宪法之研究等等。更为重要的是,蔡元培把法律教育定为人文教育的四年制,以利于对法律理念的整体把握,而不是当时普遍流行的法律职业培训的三年教育。
  正是由于蔡元培对法律教育的这种改造,法学在中国呈现出了新的气象。法学不再是对职业的培训或官员的选拔,而是对法律精神的探索。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课程设置就可以看出来。北京大学法律系1920年给一年级本科生所开课程包括:宪法、政治学原理、民法、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罗马法、刑法总则、拉丁文、经济学原理和法院编制法。从这些学科就可以看出当时法学研究的学术趋向。正是由于这种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的学术追求,北大法律系吸引了当时全国知名的一大批法学精英,成为法律教育的领导者。
     二、
  尽管北京大学法律系把追求法律知识和法律真理的学术研究作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研究由此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是,法律不仅仅是一门纯粹的知识,而是服务于国家需要的实用知识,法律知识的这种特殊性导致法律知识对于现实具有很强的制度建构性。正因为如此,法律教育如何建构国家制度,如何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就成为法律教育中不可避免的根本性问题。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在北大法律教育刚刚成型的时候,法学界就展开了一场关于法律教育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是在法律学科完全独立以后,法律教育者和研究者们对法律教育的目的、方法论等层面的探讨,表明中国近现代法律教育已经达到相当的成熟阶段。当时的法律学家们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对法律教育的观点。
  北大法律系的著名教授燕树棠在《法律教育的目的》一文中,一开头就直接指向问题的核心:“我们为什么要办法律教育?造就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他认为法律教育必须随着时代的演进而前进。为了适应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出“法律头脑”。这种“法律头脑”至少要包含四个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