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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整体性阐释?――重读《法律帝国》并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

  作为一种建设性阐释方法,整体性的法律能克服两种竞争的阐释,即因袭主义(conventionalism)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的缺陷:严格机械遵循过去惯例的因袭主义者,无法应对无具体规则可适用的疑难案件――法官要么不作判决而违背了法官的职责,要么“创造新法”而与因袭,也就是严格依法判案的信念自相矛盾。而作为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官在法律之内通过建设性阐释发展法律,从而可以将法的安定性与适应性要求地结合起来。将法律视为促进社会利益的工具的实用主义者则虽具有种种缺陷却难以反驳 。德沃金最终借助于“整体性”这一概念,成功地指出:法律实用主义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不愿接受不一致对待的棋盘式解决方案 所意味的“内部妥协” (页152),而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可以解释。
  概括地说,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这两种法律解释模式的共同点是:他们都主张在疑难案件面前法官“无法可依”,在“两可”(或者“多可”)的关头,法官将“超越法律”,案件当事人就只有听天由命。虽然无论是因袭主义还是实用主义都不可能接受法官在此可以不受任何制约任意妄为,但在这里的确一种可能性,即法官可以“抛硬币”来决定如何判决。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正是坚决反对这种“抛硬币”的态度,认为“即便记载法律规定和指示的典籍缄默不语”时,法律的声音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低得难以听见罢了”(前言)。
  二、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对法律整体性阐释的误解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一书将主题限于批判“德沃金的的法律解释学,也就是他所称之为‘作为完整性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其基本思路和多数批判者一样,是先树靶,即介绍作为批判对象的理论内容,标明靶心,然后才开火,以保证弹无虚发。
  应该说,该书洋洋洒洒几十万字,不乏试图“理解”德沃金本意的努力――如探寻唯一正解的意义一章,但是根据该书序言中的“内容提要”,以及最后“对‘封闭完美体系’的法律理想之总评”中的“结论”,可以看出作为该书“靶子”的法律解释理论由三个基本论点组成:(一)禁止法官造法。理由是这是保护民权所必需的。“保障民权的终极关键是要能够让司法审判中的人民,基于既有的法律去要求其法律上既予的权利,并且在判决中也的的确确得到其所应得的这个法定权利;也就是说,法官有义务独独依照既定法律来审判”,不可“跳过既定法律去擅自造法下决断”。(二)封闭完美(无漏洞)法律体系。禁止法官造法的主张“显然立足于一个先行的假定之上,即:既有的法律是把天下一切事态都规定好了。”(三)唯一正解。“若是不同的法官来立论而可以得出‘许多不同的正解’,那等于表示法律对这个案件其实根本尚未规范到(即漏洞)”,不同的判决是法掺入个人主观考量即法外尺度的结果,所以为与(一)、(二)两点主张保持一致,法律总是只能存在“唯一正解”。这三点在该书的建设性阐释中,环环相扣,互相依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该书逐一批判了这三个基本论点。通观全书,如果该书对“作为整体性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话,其批判是有力的。但问题是,该书射中的靶子真是就是“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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