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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整体性阐释?――重读《法律帝国》并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

法律如何整体性阐释?――重读《法律帝国》并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


金自宁


【全文】
  法律如何整体性阐释?
  ――重读《法律帝国》并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
  金自宁
  虽然德沃金仍是当前西方法哲学界炙手可热的人物,但是近年来学界新作如此丰富,真说得上是“读的没有译的快,译的没有写的快”,《法律帝国》这本书好象已经“不时髦”。但是02年8月出版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因其关注德沃金的角度,即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引起了我的强烈兴趣。但我难于认同该书对“整体性法律” (law as integrity) 的批判,同时认为如果纠缠于“唯一正解(the only right answer)”的说法而忽视《法律帝国》中特有的法解释学方法,从我们可能受益于德沃金理论的角度来看,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 “存在于一种方法之中,存在于问题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回答之中(页214)”。为此,我重读了《法律帝国》。本文试图基于对整体性法律“同情的理解”,指出《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一书对德沃金的批评包含了重大的误解,进而提出法律的整体性阐释真正的局限性不在于“封闭完美体系”或“唯一正解”,而在于其内在视角本身。
  一、 在《法律帝国》中,法律是如何被整体性阐释的?
  《法律帝国》一书的中心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阐释方法。“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是其中的一种。这种阐释首先承认,法律不仅仅指具体的法律规则,还包括了能证明法律本身合理性的一整套原则体系。这些原则源自具有“整体性”社会共同体、它们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前后一致有组织的整体。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包括律师和法官)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对法律进行建设性阐释 ,即提供一种能为现有法律实践以及其过去未来作出最佳论证的理论,将具有“整体性”的意义赋予法律实践,并进而以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为依据,将法律应用到具体个案中,获得具体个案中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
  德沃金认为,作为内在的观点,法律的整体性阐释符合法律实践参与者(法官和律师)的实际生活经验,尤其适合在法律规则没有提供“现成”答案的疑难案件(hard case)中,理解各执一词的法律争议 :与流行的学术观点不同,德沃金认为,当人们争论“什么是法律”时,并不是在别有居心地装腔作势,以华丽辞藻掩饰自己的私欲;也不是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无谓的语词之争。无论把他们看作是“说谎者”还是“呆子”,都是对法律实践的“误解” (页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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