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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 律师 法官 ――《卡多佐》读后

  第三, 想象。虽然卡多佐并不总是超出法律辩论的常规来进行一些富于想象力的探讨,毕竟想象力迸发的适当场合不常出现,但是在其律师生涯之初,众多案例依然表明他的代理已经具有了这一鲜明的个性特征。干瘪且浮华的语言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我国的律师辩护和代理,虽然也有少数律师能挥洒自如,但是整个律师业却与“想象”远隔万水千山。然而“想象”并不代表无稽,也不是庸俗的卖弄,它完全可以被律师巧妙的加以运用,成为法庭对抗中的利器,进而成功的阐述真理,说服法官。
  青年卡多佐就是凭借这些技能迅速成长为有能力、有主见的律师。“他的诉讼文书富于说服力,符合案情需要。如果事实有助于他的诉讼理由,他就申辩事实;如果先例或原则于其客户有利,他就争辩法律。倘若可以诉诸于道义,他就会写出雄辩的答辩状;假如惟一的出路是钻牛角尖,他就朝那一方向努力。他从未偏离客户的目标。”(页116)
  可惜,卡多佐律师的这些“平凡”的特质,已经或者正在被今天的律师们忽视和遗忘。失去这些特质对律师来说是“琐事”,对法官来则说是遗憾,而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不幸了。因为律师们失去的将是法官的信服,最终抛弃的将是当事人正当且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五、法官卡多佐
  学生卡多佐、律师卡多佐的佳绩令人难于淡忘,但是卡多佐的真正辉煌却是在他担任法官的时期取得的。1914年进入纽约州最高法院后,卡多佐凭借其出色的司法意见以及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典案例迅速赢得法官们敬重。之后当选为上诉法院法官,随即成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最后步入联邦最高法院,他取得了一个法官所能够取得的所有成功。就如同律师卡多佐留给我们的深刻印象一样,法官卡多佐也表现出了一名优秀法官所应拥有的良好品性。当然还有卡多佐对法官这一角色一些重要问题的深入思考。
  首先是法官应否 “造法”的问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告诉我们如何判案,如何造法,并暗示其他法官为何会这样做――他是把这一切告诉我们的第一位现代法官。”(页207)法官的适当角色,向来都是争论不休的话题。19世纪末、20世纪初,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官是“发现”还是创设了法律。虽然早期的法官卡多佐还曾经坚定的持有这样的观念:“法官的角色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发布法律理论”(页117),但是他却未对法官“造法”的职能有过丝毫的怀疑。虽然法官“造法”在我国一时还很难被广泛接受,理由似乎是对大陆法系传统的倚重和对法官素质的担忧,但去年发生在山东的“受教育权”案事实上就多少带有了“造法”的成份。“造法”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法官越过立法机关去制定新法,而是法官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一些基本原则进行必要的阐发,形成实际可行的做法,因此法官并非是在挑战立法权威,也不会有违我国成文法的传统。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官“造法”也必定会在将来的实践中及时、有效的弥补现行法的不足,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瞬息变化。
  其二裁判时是否要考虑政治因素。卡多佐一直因为早年间父亲受政治丑闻牵连而辞职一事耿耿于怀,并直接促使其选择法律职业作为终身追求,但是此事并未妨碍他公正的对待裁判时的“政治因素”。他认为,判案应将所有的因素都考虑进来,做到有条不紊、公正无私。因此,裁决时就应当尽量充分考虑政治因素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裁判结果也必会在政治因素的影响下形成,包括法官“造法”也应该适当考虑政治等敏感因素,否则就有可能破坏社会平衡。但在国内大多数人看来,甚至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政治因素一旦与司法裁判搭上关系就必然会破坏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因而不宜将政治因素牵扯其中。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主张”却与法官们的实际做法相去甚远,法官们对行政因素的依赖使得最后的正当裁判受到了严重威胁。可见,“考虑政治因素”与“受制于政治因素”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考虑”指向权衡,而“受制”则意味着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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