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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 律师 法官 ――《卡多佐》读后

  法学教育直至今天依旧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教育界、法学界都在寻找更为高效的法学教育方法,并就此培养出适应社会要求的高级法律人才。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方法才能被称为高效呢?卡多佐的学生经历就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寻求“高效”方法的艰难过程。卡多佐升学到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初期,正是不同教学方法激烈对抗的关键时期。“德怀特教学法”仍然依恃其“正统”的余威而拥有着统治地位,但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所奉行的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受到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有力挑战。德怀特教学法的核心是“致力于从注重实用的角度向学生传授法律准则”(页44),它十分强调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当律师和法官面对具体问题时应当首先从基本原则出发来分析案件。因此在具体的教学中,学生需要以专著或者教科书为根本,从中学习几乎所有重要的通用原则,而老师则在讲课时尽量解释这些原则。虽然也会穿插少数经典案例,但目的并不在于展开分析而仅在于映证原则。然而,这样的教学方式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端,抽象的原则内容遮掩了对原则来源的探究,教授们也很少或者从未设法让学生弄清楚某一条原则何以会得到社会的首恳,何以会得到制定法的认可。
  “苏格拉底教学法”正是在这一方面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对传统教学法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其核心就是案例分析。老师以自身为参照系,以启发性提问为主要手段,不但注重法律条文、法院判例、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准确适用,而且还着力考察规则的经济、社会、政治、道德基础,这样使得学生既熟练掌握了法律适用的技巧,又激励了学生的质疑精神,最终赋予了现行法律创新的动力。
  从前些年开始,我国的法学教育领域也经历了同样的纷争,然而问题并未越辩越明,结果竟使各法学院的教学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局面。法学院都试图在教育开始的初期让学生得到基本原则的系统传授,而在后来的几个学期中着重训练适用具体法律的能力,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两方面的基础竟都变得更不牢靠。事实上,学生在“横穿出世”的基本原则面前束手无策、难于理解,在理论冲撞的头脑里也无法轻易找到具体运用法律的合适尺度。和卡多佐时期一样,老师和学生并不欣赏新潮的案例分析法。有些学生因为不适应全新的辩论式教育,竟“从愤怒到怀疑,从怀疑到失望”(页47)。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法学教育还是选择了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卡多佐后来回顾这段历史时甚至采用了赞扬的语句“更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学生不再靠死记硬背课本里的一些草率、片面的普遍原理,将课本一股脑接受下来……案例摆在面前,他分析其事实,剖析其推理,评价其结论”。(页51)这种选择的形成与美国所处的整个法律环境不无关系,无论是在律师业,还是在法官界,随着学徒方式的逐渐隐退,社会越来越需要那些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与熟练的实践技巧的法学院毕业生。因此法学院的教育在四年文学士的基础上更加重视针培养学生在实际案件中的操作技巧与分析能力,而不仅仅是灌输一般的原则。显然,这一切必定要依赖更注重实用效果的案例教学法,否则对原则的理解终将归于僵化,进而丧失灵活运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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