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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铃声敲警钟

手机铃声敲警钟


吴艳


【关键词】手机铃声、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全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TCL手机铃声侵权一案,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也是国产手机铃声侵权的第一案,具体案情如下:
  2002年9月2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工作人员在迪信通公司购买了TCL公司生产的12种型号的手机,该手机中分别使用了《青春舞曲》、《七子之歌》、《让我们荡起双桨》、《梁祝化蝶》等23首音乐作品中的部分曲目作为手机铃声。音著协认为,迪信通、TCL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2002年11月13日,音著协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TCL手机经销商——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84.48万元。
  2003年10月1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2003年12月1日由一中院调解结案,两被告同意停止使用涉案音乐作品,TCL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50万元。
  本案庭审过程中,诸多手机厂商赶来旁听,显然,不止TCL一家公司存在着音乐铃声侵权的情况。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制度,但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会对今后的手机铃声案的处理产生潜在的影响,因此整个手机行业都不得不对本案高度关注。
  法庭上,音著协诉称,其先后与上述作品的作者或其继承人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取得了对作品进行管理并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被告在复制传播上述23首曲目前未征得原告许可,亦未取得曲作者授权,且拒不支付任何费用,严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制造和销售的TCL品牌无线电话中的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并公开道歉,同时进行经济赔偿。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以及此前国家版权局批复的相关费用标准,音著协声称手机厂商应按每首次0.12元的标准向音著协支付版权费。TCL将上述23首音乐作品作为内置音乐,涉及20位曲作者,平均每款手机涉嫌侵权8.92首音乐。TCL手机2002年销量达600万部。按照这个数字和两倍惩罚性赔偿计算,音著协提出了1284.48万元的巨额索赔。
  第一被告迪信通公司以自己只是销售商,没有义务审查手机铃声是否侵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TCL移动通信公司承认侵权事实,但认为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TCL认为自己使用的只是每个曲目的片断,不应为此承担整首曲目的费用。同时TCL认为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判决其仅承担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后,经法院调解,TCL拿出250万元,音著协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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