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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全文)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的第1和2款的其他解释将意味着,所有权人有权诉诸这样的保护方式即确认所有的移转其财产的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要求原物返还不仅在违法实施的一个(第一个)法律行为时,而且还可以在争议财产被善意取得人在后来的(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等等)法律行为的基础上所获得时。如此一来,从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所派生出来的立法者所规定的对维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障就被破坏了。
  3.2.因此,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中的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特别是涉及每一方的向对方返还所有的依照法律行为所获得的一切的义务的部分——依照其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6条和第302条的规范的相统一的宪法意义——不能被适用于善意取得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直接说明,而后又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
  上述法律调整符合保障民事流转关系稳定、维护所有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维护社会道德基础的目的,而不能被看作是对其财产被善意取得人所获得的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过度限制,因为所有权人还拥有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第1和2款规定的依据向善意取得人要求所有物返还的权利。除此之外,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人还拥有民事立法规定的其他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包括用债法的手段。
  4.审查法律适用的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依照俄罗斯宪法125条的意义,他无权替代法律适用者。同时,正如从俄罗斯联邦宪法125条(第4和6部分)以及使其具体化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6条、第36条第2部分、第74条第2部分、第75条第1部分第9款、第79条、第80、81、86、96、97、99和100条所知的那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被审查的法律规范所作的符合或者相反,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评价,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所宣示的法律规范的宪法意义无论是对于立法者,还是对于法律适用者,都是具有拘束力的,而且不能在立法和法律适用实践中被推翻或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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