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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全文)

  3.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向不法占有人索回自己的财产(第301条)。根据第302条第1款如果财产是有偿地从无权移转财产的人那里获得的,购买人(善意购买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一切,则当财产愿是被其所有人遗失或者被他交付其占有的人遗失时,或者是从他们二者那里被盗窃时,或者由于不依赖于它们的意志的其他方式而丧失其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有向取得人要求返还的权利。
  依照该法律规定的意义,所有权人应当证明,财产脱离其占有或脱离其所交付占有的人的占有是由于上述情况。购买人应当证明,他是有偿地获得了财产并且不知道也不能知道财产是从没有移转权的人手里获得的;如果在对所争议的财产实施有偿法律行为时牵连到他已经知道的第三人并且如果此种牵连在后来被依照规定方式确认合法的,则购买人不能被认为是善意的。
  当依照有偿合同从没有移转权的人手里获得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向法院提起向获得该财产的不法占有人追索财产的诉讼(所有物返还之诉)。如果在所有权人提起要求确认买卖法律行为无效并适用返还已经交给买受人的财产的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并且在解决此争议时法院将查明买受人是善意购买人的情况下,应当拒绝满足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的诉讼请求。
  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依照本法典规定的依据,法律行为可由法院确认为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或者无论法院是否确认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均无效(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法律行为自其实施时就被认为无效并且不产生其所约定的那些法律后果,包括移转所有权权原给购买人;此时,依照一般规则,以双方返还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适用并不依赖于双方的善良意愿。
  与此同时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8条,根据该条,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法律行为是有争议的或者没有规定其他的违反的后果的,则可以得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此种违反的其它法律后果,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双方返还——译者注)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违反法律实施的法律行为。
  因为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意义上的善意取得仅仅在当财产不是直接从所有人那里而是从无权移转该财产的人那里获得时才有可能,所以违反此种要求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不是双方恢复原状而是从不法占有返还财产(所有物返还)。
  所以,认为自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的人不应当通过采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规定的法律机制起诉善意购买人来满足诉求。此种保护仅仅通过满足所有物返还之诉才有可能,如果所有物返还之诉存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规定的那些赋予向善意取得人追索财产的权利的依据(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的无偿性,财产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愿之外的原因而脱离所以所有权人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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