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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全文)

  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在自己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诉状中认为,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中的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规定每一方返还依照法律行为所得的义务,不容许善意购买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依照上诉人的意见,他们的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17(第1部分)、18、19(第1部分)、35(第2部分)和40(第1部分)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侵害。
  因此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74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成为本案审查的对象。
  2.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经济活动自由、每个人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所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承认和维护所有权、用法律手段保护所有权(第8和35条第1和2部分)。上述来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15(第4部分)、17(第1和2部分)以及19(第1和2部分)、45(第1部分)和46条的权利,是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与自由而被保障的,并且在普遍的法律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以平等、意思自治和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财产独立、不容许任何人专横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毫无阻碍地实现民事权利为前提的所有权与合同自由不可侵犯、保证回复被侵害的权利、对他们的司法保护这些被宣布为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实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3年4月1日就审查联邦法律“检察官活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合宪性问题一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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