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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全文)

  以开庭方式审理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案件。
  审理案件的理由是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上诉。审理该案的依据是发现了这些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问题的不确定性。
  因为所有的上诉都是涉及到一个对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48条,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
  在听取了法官——汇报人С.М.卡桑采夫的汇报,各方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陈述、专家——法学硕士В.В.邱巴罗夫的解释、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全权代表М.Ю.巴尔谢夫斯基以及被邀请出席的来自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В.Л.司列萨列夫法官的发言,研究了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查明:
  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无效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并且自实施之时起无效,但与法律行为无效有关的后果除外(第1款);在法律行为无效时,每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返还依照该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所得,而在不可能用实物返还其所得时(其中包括其所得表现为对财产的使用、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应用金钱赔偿其价值,但法律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后果的除外(第2款)。
  这些条款在审理诉请确认请求人所签订的住宅出售合同无效的案件中被普通管辖权法院所适用。如下,科米共和国司科敦夫卡尔斯基市法院2001年1月31日的被科米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所维持的判决确认女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所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莫斯科市萨维罗夫斯基跨自治市(区)法院2001年3月12 日的判决确认了女公民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所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叶卡捷琳堡市列宁区法院2001年11月23日的判决确认其中一方是公民В.М.水里亚也夫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伊尔库斯克州安卡尔市法院2001年11月12日的被伊尔库斯克州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所维持的判决确认了起诉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在所有上列情形中法官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责成各方相互返还所有的依照法律行为所得到的一切(双方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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