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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

  自相矛盾的话在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了保护不法占有人反对所有权人,并不认为有必要直接宣布这一点并说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一般来说,这样谨慎的表述毫无疑问地比直接地简单地给出“占有权”更为可取。“善意取得人的权利”明显可以被(与其它的解释一道)解释为不是对物的主观权利,而是这些人的包括对抗所有权人的独断专行在内的对抗独断专行的权利的权利。因为对占有人的保护通常就是依照保护免受独断专行的模式才建立起来的。而且立场的不明确性会留下进行各种各样解释的可能性。
  这种指责也可以针对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的机制面前的对依照民法典第302条的保护所给予的特别优待。在第6次会议决议中对一种机制的选择专门与被告的善意结合起来。
  实际上这些规范并没有竞合。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只能事法律行为中的一方。而所有权人没有该权利(此处我们并不讨论任何人的申请哪些诉讼是合乎需要的权利)。正是因此不能要求双方返还,而不是因为购买人是善意的。很明显,是时候回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并讨论该规范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了。显然,私法的基础不允许仅仅是因为发现了违法情形就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法院的专门确认。那么究竟是什么赋予了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的准确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很明显,在双方返还中的利益。但是不是法律行为的一方的所有权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公正地指出了这一点)并不享有此种利益。
  结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所援引的论证回到了这样的问题上:如果所有权人不是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而是依照民法典第167条提起诉讼仅仅是为了规避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被告也不具有善意,那怎么处理与双方返还的冲突?
  有理由认为,第6次会议决议不是旨在审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而是旨在促使实践改进到俄罗斯民法典的水平。这种促使改进的意义也不在于替换优先次序——用对占有人的保护替代对所有权人的保护,而在于对实践所给予的和所最终处在执业法学家的法律意识水平中的大量的简单化做法的斗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包含了一定的机制允许在每一个案件中寻求保护权利的利益和流转的需要之间的平衡。机制并不是最复杂的,但看起来仅仅是对实践来说有些困难,实践使得该机制马上就显得粗糙了。需要几年时间来理解这一点(毫无疑问的损失的代价,包括经济的),还需要几年时间来找到回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方法。但很显然,这些方法完全与情形相符合,而且不能给予任何其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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