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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

  而且没有参加制定第8号决议的普通管辖权法院通常是保护所有权人而不是取得人。不遵守保护未成年家庭成员的规范向第三人让与在过去某个时候已经私有化的住宅的活动具有相当规模。
  没收没有办理海关手续就进入流通的小汽车的行动也相应地展开。就是在这个领域中普通管辖权法院开始保护善意取得人。这种情形得到了2001年11月24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的支持。
  在2002年底以前普通管辖权法院也开始倾向于保护住宅的善意购买人。然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审理该类争议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该问题的理由是被不考虑其善意而做出了追索财产的判决的住宅的占有人的上诉。
  2003年4月21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以下简称第6次会议决议)的思想背景在于许多法律观点处在相互矛盾之中,尽管有些被表述得很明白,但多少被可能的审判错误地理解了。
  正如所示,主要的决定对该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是在保护占有人领域中久已采用的选择最小的恶的原则。该原则同时强使放弃寻找某种理想的既满足所有权人也满足占有人的解决方案。而且不少法学家到目前为止,还认为这种解决能够找得到。许多不合理性也由此困境而派生出来。
  另一种很久以前就广为人知的观点就在于不法占有人的外形。她常常与现代俄罗斯的法律意识相背离,而且这也会导致一种不正确的(而且还是粗糙的)解决。
  最后,第三种观点归结为,如果法律行为没有直接涉及被提及的人的权利的话,则法律行为的不合法性本身不应当引出在法庭上提起争议的权利。相应地应当更加狭窄地解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关于提取双方返还之诉的规则。而且到目前为止常常采用完全的“警察”原则,只要某点与法律不符,无论此时原告的权利是否被侵犯都宣告一切无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面临这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观点中仔细挑选的问题。可以想象,并不是所有的第6次会议决议的论据都会被接受的,因为这些看起来最重要的解决方案并没有应有的坚决性。
  首先,宪法法院并不认为有必要争议对实质上来说是不正确的观点即可能找到对问题的理想的解决。因此决议迅速就有罪过了,目前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目前对所有人来说的。其实说法院的目的是要寻求利益平衡,而且所做出的判决也的确剥夺了在一定条件下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很恰当的。但这符合流转的利益。但这种论证可能仅仅是间接来源于П.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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