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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

俄罗斯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


张建文


【关键词】俄罗斯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全文】
  俄罗斯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
  律师:康斯但丁 ·斯克罗夫斯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3年4月21日的“就依照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的上诉审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的案件的决议”可以被认为是结束了自1997年以来一直延续的对双方返还和返还所有物的规范之间的关系的争论,如果没有本身还需要重新讨论的一系列内容的话。
  就双方返还和返还所有物的规范之间的关系的争论,归结为对善意取得人的保护的建立。实际上,当然善意取得人在以前也是受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保护的。但这种保护因为法院开始做出依据其所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无效来满足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而瘫痪了。证明了(所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无效)这一点,所有权人就要求返还原物而法院就援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判决返还。这种做法刚一形成,就产生了它到底有多大的合法性的问题。此种情况下以下问题需要考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和第302条之间有没有竞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的诉讼权利是什么?依照双方返还方式的返还财产的义务的本质是什么?特别是,能否说对之适用债法规范?
  因为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就某些最刻不容缓的问题的决定被表述在1998年2月25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全体会议第8号决议中(以下简称第8号决议)。从第8号决议第25款可以知道,所有权人有权依据一系列的财产法律行为无效提起诉讼。这很明显地就可能被看作是承认了诉讼竞合的可能性。同时在诉讼中如果被告能够获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规定的保护,就应当拒绝他。
  判决看起来并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特别是,没有说明,比如在要求返还所有物的期限已经经过而原告仅仅是为了规避限制而援引民法典第167条时,如何评价此种诉讼?也没有说明,如果在被告没有援引自己的善意,但请求返还给他金钱或者其他依照无效的法律行为而交付的财产时,应当怎么办?最后,认为民法典第167条和第302条存在诉讼竞合的说法本身也不无疑问。在2000年前仲裁法院建立了牢固的维护善意取得人的行动的做法。同时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财产的善意取得人在仲裁法院没有获得保护。可以解释这一点的很明显就是对国家利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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