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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更重要或者法院如何拯救占有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首先考虑了前者。但预先说明,占有人(购买人)应当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在实施(物被据以取得的)法律行为时表现出了“善良意愿、合理的谨慎和小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通过限制向善意取得人追索物的方式对所有权人的企图设定了防护网。
  以下情形是善意取得人获得保护的条件:
  1) 法律行为旨在移转所有权(比如买卖,而不是租赁);
  2) 法律行为具有有偿性;
  3) 物事实上已经被移转;
  4) 物没有退出流通领域;
  5) 物脱离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所托付的人的占有是依照他们的意愿(也就说不是遗失、被盗等等);
  6) 购买人的善意。
  这个条件集合在上述决议中被称之为限制要求返还所有物(也就是向非所有权人追索财产)的事实构成。在违反该集合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的情况下物就可能被追索。
  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调整法律行为的规范(第167、168条)相矛盾。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8条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则相反在上述条件下认可了该法律行为,并赋予其法律后果。结果适用第168条就使得第302条失去效力也不能保护善意取得人。
  这些矛盾被那些宣称自己对住宅拥有权利的人在提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利用。
  满足这些诉讼请求的后果是各方都返还依照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一切(双方返还)。也就是向卖主返换住宅,向买主返还金钱。
  法院就从此出发,认为其财产被依不法的法律行为出卖的人可以从两种诉讼即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第168条)或者向不法占有人追索财产(第302条)选择一个。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最有利的是第一种诉讼,因为第168条并不知道包含在第302条中的那些限制(条件)(事实构成,参看上述)。
  这种实践被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推翻,它认为预先说明了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不适用于善意购买人。其他的解释将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
  值得说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理由认为所有的人都应当追随该法院所给予的解释,因为该司法审级的判决的法律效力是由对权力机关、公民和组织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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