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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更重要或者法院如何拯救占有人

稳定性更重要或者法院如何拯救占有人


张建文


【关键词】稳定性更重要、法院如何拯救占有人
【全文】
  稳定性更重要或者法院如何拯救占有人
  А.库兹涅佐夫
  可以想象一下,你购买了一项财产,比如住宅。依照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在法律行为被实施完,人也住进了住宅之后,有人出来并确认出卖无效。卖给你住宅的人是无权这样做的。
  比方说(скажем),出卖人是处在婚姻中的。作为住宅的所有人之一,他没有取得配偶的对出卖的经过公证的同意,尽管是应当这样做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5条第3款)。意味着,某个人说,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2款应把住宅还回去。
  你当然会反驳:就说是,我们也不知道这些状况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就是这样宣称的:如果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意味着就是善意购买人。而对被出卖物的善意购买人的追索只能在如果被出卖物是被遗失、被盗或者由于其他的状况而脱离了占有时。因为住宅没有被遗失也没有被盗窃。
  谁在这样情况下是对的?
  占有的问题是因为占有对抗所有才出现的。对该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解决办法:确认善意占有认为所有权人,拒绝给予他这种身份,确认他是某种特别权利的享有者等等。
  但是今天的现实是这样的,无论哪一种可能的方案都没有被选上。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既没有关于从无权利出卖物的人(无权处分人)手中购得了物的善意占有人将成为它的所有权人的规定也没有相反的规定。
  所有权依照合同移转的一般原则宣布:权利与物一同移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3条第1款)。
  这就产生了一个占有人拥有所有权的推定(也就是在没有相反的证明之前的)。因为如果物处在一个人那里,则意味着物被交给了他,而对物的权利也随着物的移转而移转了。
  但是这个推定的效力导致了物理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分离:实际上权利没有移转(这仅仅是被打算),而物却处在购买人手里。这种所有和占有的冲突就构成了问题的实质。
  在这个背景下出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3年4月21日的第6次会议的决议,在该决议中开始了着手解决上述问题的努力。在于限制对占有人的可能的诉讼的民事流转的稳定性具有无出其右的份量,而后才是保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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