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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3.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向不法占有人索回自己的财产(第301条)。根据第302条第1款如果财产是有偿地从无权移转财产的人那里获得的,购买人(善意购买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一切,则当财产是被其所有人遗失或者被他交付其占有的人遗失时,或者是从他们二者那里被盗窃时,或者由于不依赖于他们的意志的其他方式而丧失其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有向取得人要求返还的权利。
  依照该法律规定的意义,所有权人应当证明,财产脱离其占有或脱离其所交付占有的人的占有是由于上述情况。购买人应当证明,他是有偿地获得了财产并且不知道也不能知道财产是从没有移转权的人手里获得的;如果在对所争议的财产实施有偿法律行为时牵连到他已经知道的第三人并且如果此种牵连在后来被依照规定方式确认合法的,则购买人不能被认为是善意的。
  当依照有偿合同从没有移转权的人手里获得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向法院提起向获得该财产的不法占有人追索财产的诉讼(所有物返还之诉)。如果在所有权人提起要求确认买卖法律行为无效并适用返还已经交给买受人的财产的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并且在解决此争议时法院将查明买受人是善意购买人的情况下,应当拒绝满足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的诉讼请求。
  因为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意义上的善意取得仅仅在当财产不是直接从所有人那里而是从无权移转该财产的人那里获得时才有可能,所以违反此种要求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不是双方恢复原状而是从不法占有返还财产(所有物返还)。
  所以,认为自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的人不应当通过采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规定的法律机制起诉善意购买人来满足诉求。此种保护仅仅通过满足所有物返还之诉才有可能,如果所有物返还之诉存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规定的那些赋予向善意取得人追索财产的权利的依据(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的无偿性,财产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愿之外的原因而脱离所以所有权人的占有)。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的第1和2款的其他解释将意味着,所有权人有权诉诸这样的保护方式即确认所有的移转其财产的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要求原物返还不仅在违法实施的一个(第一个)法律行为时,而且还可以在争议财产被善意取得人在后来的(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等等)法律行为的基础上所获得时。如此一来,从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所派生出来的立法者所规定的对维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障就被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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