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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2、经营活动自由和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的宪法原则是以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可信赖性的必要保障为前提的,它们并不违背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的个人的、集体的和公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而,在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对所有权和他物权,合同之债和其他债的产生和终止的依据、以及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和后果进行调整的同时,联邦立法者应当规定不仅是对所有权人给予保护而且对作为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的善意购买人给予保护的实现财产权利的方式和机制。
  否则,对于众多的在缔结法律行为时表现出了善意、合理的谨慎和小心的善意购买人来说,就将存在被非法剥夺财产的风险,财产可能被依照恢复原状的方式被从他们那里追索。类似的不受保护的状况违背了经营活动自由和合同自由的宪法原则,使得民事流转关系不再稳定,动摇了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之间的相互信任,这是与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的基础不相容的,在这个国家里,人、其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而对他们的确认、遵守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依照从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派生出来的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并不限制公民选择维护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也不依赖于是否存在特别的物权法方式而建议适用一般的民法保护方式;公民和法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这个选择。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认为自己的物权被侵犯的人有权既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之诉(第166-181条),也可以提起向不法占有人追索之诉(第301-302条)。并且从本案的材料来看,规定上述保护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的规范,普通管辖权法院的解释和适用不是在相同的意义上的、矛盾的,这导致了在此基础之上的所有权人和善意购买人实现宪法权利的冲突。
  普通管辖权法院和仲裁法院独立地决定那些规范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被适用。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保证应对被适用的规范的内容的合宪性解释。因而当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中的不同义性和矛盾性导致在此基础上实现的宪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消除此种矛盾的问题就获得了宪法性的角度,因而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评价所审查的法律文件的文字意义也评价法律适用活动所赋予的意义的同时,还从其在法律文件体系中的位置出发,保障在这些情况下现行法的合宪性意义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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