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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这种状况大大地震惊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由于发现了这些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问题的不确定性,而且所有的上诉都是涉及到一个对象,因而决定受理并将这四个案件合并审理。
  二、判决的理由
  俄罗斯宪法法院认为:
  1、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经济活动自由、每个人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所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承认和维护所有权、用法律手段保护所有权。上述来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权利,是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与自由而被保障的,并且在普遍的法律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以及在以平等、意思自治和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财产独立、不容许任何人专横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毫无阻碍地实现民事权利为前提的所有权与合同自由不可侵犯、保证回复被侵害的权利、对他们的司法保护这些被宣布为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实现。
  不但所有权人的而且其它的民事流转参加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也受到保障。在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对争议物也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而产生的的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对这些人的权利的国家保护也应当予以保障。善意购买人的权利也属于这些财产权利之列。
  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依据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所有权和它物权以及在合同中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相称和成比例的基础上实现,以保障所有的民事流转关系的参加者——所有权人、合同各方、第三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律对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经营自由和合同自由的可能的限制也应当符合公平的要求,应当是相等的、成比列的、相称的,应当带有一般的和抽象的特点,没有溯及力也不动摇该宪法权利的本质,也就是说不限制相应的宪法规范的基本内容的范围和适用。限制的可能性本身正如其特点应当以保护宪法上的重大价值也就是宪法制度的基础、道德所必需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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