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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302条(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立法表述,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在规范中没有像许多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使用“动产”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财产”的概念,而财产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第130条)。这一规范的表述就从逻辑上内在地蕴含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因素。在这则宪法法院的判决之前普通管辖权法院和仲裁法院是不承认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自1995年起就形成了在解决与购买不动产有关的冲突时的“完全不容许(违法)的情形”。如果在一系列的与该财产有关的法律行为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的情形,民事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就“采用最不费力的方法”判决返还不动产。在这样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善意的住宅购买人就既被剥夺了金钱也被剥夺了住宅。 比方说,你购买了一项财产,比如住宅。依照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在法律行为被实施完,人也住进了住宅之后,有人出来并确认出卖无效。卖给你住宅的人是无权这样做的。出卖人是处在婚姻中的。作为住宅的所有人之一,他没有取得配偶的对出卖的经过公证的同意,尽管是应当这样做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5条第3款)。意味着,某个人说,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2款应把住宅还回去。[1]
  仅仅在一年之内就有四件相同的案件被提交给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以下简称宪法法院),他们是:1、2001年1月31日的确认女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所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2、2001年3月12 日的确认了女公民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所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3、2001年11月23日的判决确认其中一方是公民В.М.水里亚也夫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4、2001年11月12日的确认了起诉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向宪法法院提起的理由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因为在所有上列情形中法官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责成各方相互返还所有的依照法律行为所得到的一切(双方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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