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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张建文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俄罗斯法 宪法法院的判决
【全文】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法上的确立
  ——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一则判决说开去
  一、判决的背景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做出了“就依照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的上诉审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的案件”的决议。 
  这个判决的精髓就在于:“1、确认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中的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一般规定,特别是涉及每一方向对方返还所有依照法律行为所得的义务的部分并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因为这些规定——依照其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相统一的宪法意义——不能被适用于善意取得人,如果法律没有直接预先说明的话。2、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本决议中所表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规定的宪法意义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并且排除在法律适用实践中的任何其他解释。”也就是说通过指示普通管辖权法院和仲裁法院将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双方返还)不得适用于善意取得人,从而承认了俄罗斯民法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许多接受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仅仅是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动产上,不能扩展适用到不动产上,而俄罗斯通过宪法法院的判决的形式承认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俄罗斯民法上的存在。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空前绝后的事件,因而分析这则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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