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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组织轮盘”对现代法制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的变化

  作为CEO,总是幻想赚钱的――世界上的CEO莫不如此,为了实现“增长”,他们愿意违背法律,比如安达信要做假账之类。法律又是什么?合意法学认为:法律并不能消灭违反它的社会意志。官这种存在,作为政府CEO,基于利益增长,制造“江苏铁本”这类事体,这不奇怪。它们本身在不断制造“行政争议”,难道它们又会积极消除“行政争议”?
  作为师爷,寄人篱下,仰人鼻息,难道会在法律裁判事务上保持角色独立,走向中立?如果师爷积极干预行政争议,执政党的组织部门官员,一定会发出古老的冷笑:这样的师爷不开窍。21世纪的中国师爷,显然没有传统中国的师爷自由,从而相对独立地完成对“律令”的理解――行政复议官员虽是“师爷”,可是在社会权力下,面对律令,往往唯权力为马首――如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让领导确定”。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观察,中国当代师爷的地位逊色于古代师爷--“重金礼聘”和车马资费的充足不再是师爷的待遇,这不仅是政府师爷的旁落,司法师爷也同样旁落。在一个武装力量大显身手的以武治国的方略下,师爷的工作条件,往往比不上一个普通的武人,如警察或者军人。因而成为武装力量的司令,成为该社会从童稚到老人的共同梦想--蛮力征服中国后,师爷也落寞。
  五、 “让我们行政胡议吧!”
  虽然政府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是行政官与师爷的传统关系,但是在契而曼毛的社会分工安排下,“幕友”与“师爷”这种熟悉律令角色,在现在往往名不副实――即使打着灯笼火把,或者借用美军在伊拉克用的探照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复议从业者中,发现几名具有司法资格――通常我们认为从事法律裁判应具的基本资格的人员,也是困难的――这样的人员安排,同样是“组织”的决定――谁让行政复议制度出现在一个社会分工混乱的时代呢?!
  虽然行政复议人员可能仍然是在尽力工作,但是它们没有具备和体验过“独立的准司法”的正当性,行政复议决定难免会受制于行政长官,故而必然对复议程序简略化――复杂控制的法律程序同样产生不出自治的行政裁决,还是领导最终说了算。行政复议演化成“师爷”阅卷,提出“维持”、“撤销”的建议――在行政官的威权下,复议机构往往得征求或揣摩行政官的意思,再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中国官员批阅文件最经常使用的是“同意”这两个汉字,但在签署行政复议决定时,最频繁使用的是“同意维持”这一语词。这是为什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不愿当“民告官”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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