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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组织轮盘”对现代法制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的变化

★○析“组织轮盘”对现代法制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的变化


鲜江临


【摘要】 本文分析了在社会分工混乱的情况下,在“组织轮盘”作用下,行政复议制度原旨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以此揭示人治本土资源对引进的法治资源的本能性嚎食;提出“组织轮盘说”,厘分出法律制度与“组织轮盘”的二元关系模式,探究“组织轮盘”对法制的影响--但愿“组织轮盘”成为一个认可的概念表达工具。
【关键词】 本土 组织轮盘 胡议
【全文】
  一、 行政复议制度--西式法律制度“行政裁判制度”的引进
  行政裁判,通常是指专门指定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或人员,依据法律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随着行政国趋势,在传统法院行政审判以外,行政裁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安排。行政裁判制度,据信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期的法国。 1790年法国国民议会规定司法权永久和行政权分离,1791年法国宪法又规定法庭不得侵犯行政职务,对行政法官不得因职务上的原因传唤到法庭。这为法国成立独立行政法院制度进行行政裁判,奠定了基础。 奥地利、西德、意大利、比利时以及二战前的日本,都建立了行政法院这种行政裁判机构。英国1846年建立“铁路专员公署”、1888年建立“铁路运河委员会”,处理相关行政纠纷,1958年和1971年两次颁行《裁判所和调查庭法》,规范了行政裁判制度。英国模式,传染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诸国。美国1887年建立了“州际贸易委员会”,特别是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后,大量行政裁判所出现。美国负责行政裁判的独立管理机构,一般有准立法、准行政、准司法特点。与此同时,美国还有独立管理机构以外的行政法官制度,专门负责处理行政争议[1]。遵循行政法原则的行政裁判制度,显然是一种非本土性法治资源,因为非洲产生不出这种制度物种,故而不得不承认它是“西式”的制度物种。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相对人申请下,对引起争议的行政决定,依法进行审查,以重新做出行政决定的活动。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设计,这种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活动,仍然应纳入“行政裁判”的范畴――如果行政复议不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它难道还有其他目的?1990年中国颁行了《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颁行了《行政复议法》。中国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仍然是行政裁判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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