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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清末民初,尽管严复在维新运动和辛亥革命中日倾保守,但恰恰只有他对西方宪政的理解达到了入木三分的深度。严复说西方文明一言蔽之,是“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这一句话完全可以当作对宪政主义的一个完美诠释。民主主要指向一种公共领域内的人格平等,并以人格的平等去代替智力、财富等其他因素的不平等。而自由更多与私人领域有关(也有直接与公域相关的政治自由),自由意味着在“天下为公”的混沌中划出了一块不被冒犯的禁地,在这个禁地内承认和尊重各种非人格的不平等(财产、智力、契约权利等)。所谓禁地既针对政府的行政权,也针对人民的立法权而言。因此,民主意味着接受公域内基于人格的平等,自由意味着接受私域内基于财产或其他因素的不平等。所以一旦民主的原则超越公域,把它的平等观延伸到私人生活中去,民主就可能伤害自由,多数人的民意就可能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这就是宪政为什么也意味着对民主的限制。通过间接民主的手段(代议、联邦、两院等)对民意进行重重分割和过滤;通过法律预先的、普适性的规范去限制民意的可欲范围,通过独立的法院垄断对法律的解释权和裁判权,这就是宪政主义制衡民主的三种主要手段。
  
  但宪政和民主是分不开的,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民主主义、共和主义和法治主义这三者的汇合。在现代社会,民主是唯一一种具有政治合法性的统治方式,它的正当性体现为“统治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我们用中国传统的政治概念来解读,缺乏民意合法性而主要凭借暴力恫吓的统治,可以称为一种彻底的“霸道”。而建立在民意合法性之上的宪政之道就是现代的“浩荡王道”。两者之间的各种过渡模式,就只能称为“王霸道杂之”,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民意合法性,一方面仍然依靠一些经验主义的事实或神学统治的残留来维持权力。如果再换成革命先行者孙文关于宪政转型“三阶段”的术语,那么所谓霸道是指“军政”,王霸道杂之则是“训政”,而王道就是“宪政”。
  对一个历经百年苦难的民族来说,“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宪政制度的意义,甚至不仅仅是制度上的。而且只有实现宪政主义转型,才能最终化解民族国家在百年苦难中沉积的悲情、戾气和不安,最终为一个庞大的政治共同体立下某种具有长久稳定性和说服力的公共生活模式。从世界上多数转型国家的经验看,也只有宪政民主制度能够把大多数社会成员从政治的边缘重新带回公共生活的中心,让民众基于对宪政制度维护个人自由的价值认同,重新唤起共同体成员必不可少的凝聚力和真正的爱国心。从这个角度看,如胡适所说的,“为个人争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而对一个落后的国家来说,宪政主义的道路同时也就是真正的民族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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