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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宪政主义在当代的捍卫者哈耶克在《自由宪章》这部巨著中,说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断性权力。二是保障,即保障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离开宪政主义,人们将根本无法置评一部具体的宪法。就像离开爱情,我们无法评价一张结婚证。宪政是宪法的实质,如同爱情是婚姻的实质。借用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缺乏宪政的宪法也同样不道德。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经验,只有宪政才能带来政治秩序的长期稳定。离开了宪政,宪法或立宪的概念就是飘忽无根的,只能称之为“政治中不能承受之轻”。如果只从实证的角度看宪法,20世纪的中国是人类历史上拥有宪法最多的国家。从清廷的《宪法重大信条19条》,到孙文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从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到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从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四部宪法。一百年间全国性正式宪法文本一共十部,平均十年得磨一剑。此外地方性的宪法,还有1922年的《湖南省宪法》、1931年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其他策划于密室、胎死于腹中的宪法草案,如袁世凯“天坛宪草”及段祺瑞的“段记宪草”等,就更加不一而足。如此频繁“立宪”,甚至远远超过了法国大革命后在90年中前后颁布七部宪法的世界记录。所谓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如果一部宪法的寿命短于人均寿命甚至短于一个执政者的任期,那是对“宪法”概念的莫大讥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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