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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从历史看,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革命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从那时起大约150年间,宪政概念与作为立宪结果的宪法,它们的内涵都是和谐而统一的。当人们谈论宪法,人们也就是在谈论宪政,在谈论“宪法权利”和“有限政府”。但是从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宪法的概念在各种实证主义的观念影响下,开始变得可能与宪政毫无关系。因此萨托利开始把宪法分成三类: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而事实是“所有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只有某些国家才是‘宪政’国家”。萨利托把那些形式主义的宪法称之为“名义性宪法”或“装饰性宪法”。前者是指使某种不受制约的“无限政府”的政治体制,也通过一部宪法去获得法律化的表达。这是一种“丑话说在前面”的宪法。而后者是指一部宪法在文本表述上和真正的“保障性宪法”并没有多大区别,但现实中却几乎被束之高阁甚至背道而驰。这是一种立牌坊式的宪法,萨利托称之为“冒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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