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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王怡


【关键词】宪政/民主/共和
【全文】
  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王怡
  
  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
             ——罗素
  
  
  宪法与宪政
  
  
  大致说,宪政(constitutionalism)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宪政国家大多都有一部成文的宪法(constitution)作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依据。也有像英国、以色列因为特殊历史传统或立宪道路,而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例子。但有没有一部自称为宪法的文件,并不是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施宪政的依据。我们第一关注的是,个人权利是否在价值序列和制度安排上被视为对政治制度的一种最根本的、在先的约束。
  在政治制度中接受个体权利的在先价值,这是宪政主义的一个根本。在人类思想史的传统上有三个主要的来源。一是源自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二是源自罗马法、而后主要在英国得到了确立的法治(rule of law)传统,三是来自古希伯来的基督教精神。这三个传统有某种相似性,用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话来表达,就是“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这三种传统都认为天地间有一种高于世俗法律之上的价值,一种更高级的“法”存在。在基督教那里是神法,在启蒙运动之后是一种超出或者先于人类经验范围的“自然权利”,更脍炙人口的说法叫“天赋人权”。自然法所称的自然权利在英国思想家洛克之后得到了一种法律化的阐述,一个著名的表达公式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的概念产生于英国,用英国宪法学鼻祖戴雪的话说,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这说明权利的优先性或说超验性,也是英国宪制及其法治传统的一个起点。这体现了一种政治制度的卑谦态度,这种谦虚使权力的运作比较令人放心。
  宪政,从观念上说是对宪法内涵的价值界定,它要回答的问题是“要什么样的宪法”或“宪法应该是什么样的”。从制度上说可能包括分权制衡、代议制民主、司法审查以及两院制、联邦制等各种具体的技术,它的目的是造就一个既有效率、又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限政府”。权力受到限制会不会影响效率呢,一个形象的比喻是水在最狭窄的河道流得最急,而握得最紧的拳头最有力。在宪政制度下,通过宪法得以确立的个人权利(人权),具有一种高于君王或人民意志之上的超验地位。宪法的概念在本质上意味着对意志的超越,不管这个意志来自君王还是来自民众中的多数。因为“最愚蠢的一个想法,莫过于认为一切法律都包含着正义的内容”。 个人自由是衡量法律“正义含量”的标准,这种对自由的信念是现代宪法概念的一个起源,也是对“宪法或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表现”这种实证主义定义的坚决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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