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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法律与社会理论——《社会分工论》的法律思想研究

  一是个体化,即个体作为自主性主体,首次具有了对自己的行动作出自由规划的能力;二是社会化,即社会通过纪律等手段,使个体具有了自我规定和自我控制的道德实践能力。因此,在社会的正常状态中,社会与个体始终是相互匹配的,社会为个体提供存在的基础,个体将社会纳入到具体化的过程里。 
  尽管涂尔干对现代社会中集体与个体的齐头并进充满了信心,但涂尔干一直把社会想象成一个客观的、僵硬的实体并且始终赋予社会对于个体的优先地位,这给涂尔干带来了两个无法解决的理论困境:一是“社会”对社会学家来说是“客观的”实体,这同时意味着“社会”对普通的社会行动者(个体)而言是“外在的”,社会学家看不到社会行动者参与社会形成的实践,从而使得社会和个体陷入了两极化的状态,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实际交流阻隔了,社会团结也就成为无本之木。二是社会对个体的绝对优先性,意味着社会行动者一直处于消极的被决定的状态,即便涂尔干高度赞扬了分工带来的个性发展,但个体如何在强大的社会桎梏之下发展个性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症结根源于涂尔干实体化倾向的思维方式,即把社会和个体都想象成实体,从而导致我们在涂尔干那里看到的“社会”在横断面上一直是处于静态, 这与真实的社会是不相符的。如何改变这个局面呢?把社会和个体同时激活的方法也许不是扭转客观的社会现实,而是改变一下我们思考和想象社会的方式。因此必须对涂尔干的社会理论进行修正。
  在这方面20世纪的社会学家已经理出了一些头绪。法国社会学大师皮埃尔•布迪厄为取消社会和个体之间对立的紧张关系,采用了“场域”和“惯习”来代替“社会”和“个体”。简言之,布迪厄把空泛的“社会”划分成不同的场域,诸如文化场域、科学场域、政治场域等等,每个场域都有各自的价值观和游戏规则,在场域中活动的行动者(个体)必须接受场域的价值观和规则,并且把它们内化到个体的性情倾向系统里,这就形成了个体的惯习。但行动者并不是消极地适应场域,他们在场域中占据了特定的位置,围绕着资本和资源展开争夺,同时就改变了或维持了场域的规则。这样,一方面场域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型塑了个体的身体和性情,另一方面个体的惯习具有创造性的,通过个体的策略性行动社会场域也在发生着变化,惯习再生产了社会关系本身。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与布迪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吉登斯反对僵化的功能主义赋予“社会”以霸权地位,从而看不见社会行动者的实践活动。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和行动者之间是一种“二重性”的关系:社会结构并不像涂尔干认为的那样是外在于行动者的,而是作为一种“记忆痕迹”刻划在行动者意识里;同时社会结构也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来源于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的不断的实践。
  无论是布迪厄还是吉登斯,都改变了我们对社会和个体的想象:个体的确是受到客观社会制约的,但他不是完全受动的,社会也不是铁板一块毫不松动的,社会本身就存在于个体的行动之中。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行动者(个体)的创造性或自由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辩证关系:社会结构既是个体行动的前提又是它的后果,个体既受到社会结构制约又改变着社会结构本身。于是在场域或社会结构的狭窄的缝隙中,个体艰难地找到了发挥能动性的自由空间。
  还是麦克尼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约法上的例证。麦克尼尔虽然强调了契约最主要的来源是社会,但同时他也没有完全否认契约的自由选择因素,他说:
  如果从契约的概念中去掉了选择,那么,世界上最好的契约当事人就不是人类,而是群居性的昆虫,特别是蚂蚁了。没有意志自由——真实的、想象的或假定的意志自由,契约在概念上就不能同遗传而定的劳动的专业化和产品交换区别开。但是,请注意,契约概念并不要求选择是真实的,只要我们象是在选择一样行为就可以了。
  这一段论述显示了麦克尼尔的矛盾:他的目的是要把契约嵌入社会关系之中,发现契约中的“非允诺机制”的重大意义,但契约的存在确实意味着自由的选择。最后麦克尼尔还是承认了个别性契约的作用,他说把交易从社会背景中分离出来是一种人为的技术,通过这种技术个别性的契约具有一种“精确性”和“调焦性”的作用,“它使人们在一定时间内考虑一件事情——专心致志——这是许多人类努力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证明了古典契约法的自由理念确实受到沉重的打击,使得契约被拉回到社会现实中,但人毕竟是具有能动性的社会行动者,他为了应对环境的变化时刻采取着策略性的行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契约中的自由因素,至少契约还有麦克尼尔所说的“触发性作用”,至少“我们象是在选择一样行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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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朱晓喆,华东政法学院2001级外国法律史博士专业研究生。联系方式:zhuxiaozhe@sohu.com。
关于韦伯和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281。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韦伯:法律与价值》(《思想与社会》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121。
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7。
关于个人主义在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表现可以参见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把涂尔干同时看作是社会学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的先驱。参见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吴曲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页51、页505。
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页4-10。
参见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的内容。]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六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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