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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效力

  
【注释】  [1] 参见常怡主编:《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336-339页,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

[2] 确定判决有使中断时效重新起算的效力,确定判决能使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请求除去其保证责任的效力,等等,是以确定判决的存在事实为实体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此种以确定判决为实体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而发生实体法及其他法律上一定法律效果的效力,理论上称为构成要件事实的效力。

[3]参见邵明:《民事判决更正要论》,《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0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

[5]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232页,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出版公司,199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 202-20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汪一凡译,278—279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6] 争点效理论为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所提倡。该理论受德国法学家Zeuner既判力扩张的理论与英美法CollateralEstoppel法理的启示,同时兼收了兼子一教授提出的诉讼参加效力扩张的观点。关于争点效的评价可参见[日]木川统一郎:《争点效》,载《民事诉讼法重要问题讲义》,225-253页,日本,成文堂,1994。转引自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3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在美国,后诉争点必须与前诉争点相同这一要求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解释的。争点排除“必须限于下列情形,即后诉中提出的争点必须在所有方面与前诉中提出的并业已做出决定的争点相同,且居于支配地位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则保持不变。”See Co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Sunnen,333U.S.591,599-600(1948)。即便后诉中的争点与前诉争点完全相同,如果两案证明标准不同也不能适用争点排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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