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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

  3.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发出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即具有了既判力和执行力,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但是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支付令即具有了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7.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对于上述1、2、3、6以及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5]
  
【注释】  [1]当然,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对简易程序判决的上诉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法国1998年12月28日修改新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规定,在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最低限额提高到25000法郎,诉讼标的额在此之下的判决就不得提起上诉;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 第436条之24中规定,小额事件的裁判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上诉或抗告。

[2]债权人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中有关规定。如果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一般说来,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有关督促程序的管辖是专属管辖,即只由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的简易法院管辖,德国除了规定由申请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初级法院管辖外,还规定申请人在国内没有普通审判籍的则专属于柏林舒勒堡初级法院管辖。

[3]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上,不论请求的金额或其性质如何,均可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奥地利则仅就请求金额较少或其性质上有迅速偿还的必要时,才允许依督促程序申请发出支付令。

[4]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须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撤销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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