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督促程序

  (2)执行力。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对于债务人不按支付令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此外,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该受诉法院应以支付令生效为由驳回起诉。(2)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在督促程序中,法院仅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事实证据为根据,未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辩论而发出支付令,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程序上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须附理由,仅需做出反对支付令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应具备必要的程序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的则异议不能成立。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主要有:(1)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2)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异议关系到支付令能否生效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等问题,基于慎重起见,法律要求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3)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只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则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做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法律规定,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书面审查,不经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即可发出支付令。那么,根据平等原则,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后,也应当在5日内,进行书面审查。法院首先审查是否具备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无须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