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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

  法院驳回债权人申请的裁定,应附理由,送达债权人而不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应承担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费。驳回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原则上,这种裁定不确定债权是否存在,不具有既判力。申请人接到裁定后,可以补足申请理由再次申请支付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发出支付令
  法院受理发出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认为具备发出支付令要件的,应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具备发出支付令的要件,即在符合和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清楚并且双方没有争议,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支付令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此外,支付令应由法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应将支付命令及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送达债务人后,法院还应通知债权人支付命令送达债务人的日期,以方便债权人确定申请执行的时间。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在督促程序中是一极其重要的问题,其法律效力如何取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和目的。一般说来,支付令具有督促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其中,确定力中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是附条件的,即支付令要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必须满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驳回”这一条件。因此,理论上称支付令是附条件的支付令。
  支付令具有如下主要法律效力:
  (1)督促力。督促力是指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确定力。支付令的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指支付令一旦做出,就不得提起上诉。实质确定力,即既判力。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支付令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再提起诉讼,法院也必须遵行该支付令从而不得受理和审判就该支付令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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