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程序的具体构造
(一)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欲适用督促程序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和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申请书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借以引起督促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申请书应当表明下列主要事项:债权人和债务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的目的是请求发出支付令;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说明债务履行期已到或条件已成熟,陈述自己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指明债务人的住所;载明支持申请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据此,法院接收债权人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就债权人是否提出合法的申请书和是否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申请要件的,则决定受理,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法院审查认为,债权人欠缺申请要件的,法律规定可以补正的,法院应酌定期间命申请人补正。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
民事诉讼法》第
190条规定的期限),债权人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院通知债权人不受理。不交纳受理费的,通知债权人限期如数交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数交纳的,法院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不受理的通知,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上诉。我们主张,法律应当赋予债权人对不受理通知提出异议的机会。
(二)审理和发出支付令
1.审理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由一名法官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是否拥有合法管辖权[2]等一般诉讼要件。然后,法官就适用督促程序或者申请支付令的特殊要件、发出支付令的要件进行审理。法官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询问债权人。虽然督促程序不需债务人参加审理和开庭审理,但是对于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仍然需要慎重审查,以防止支付令确认的是非法债权、虚伪债权和有争议债权,从而尽量避免支付令被轻易推翻,造成程序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