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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

  3.在简捷性方面,虽然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均实行独任制,并追求程序的简便和效率,但是,督促程序为一审终审且对支付令不得提起再审,而简易程序为两审终审且对判决依法可提起再审;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所拥有的救济途径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支付令异议,而对于简单争讼案件的判决,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有上诉和再审。[1]
  (四)督促程序的法律意义
  督促程序所体现或实现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1.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督促程序谋求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一体实现,体现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的协调。督促程序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其一,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明确限定,使得督促程序所解决的是简易且无争议的案件,从而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即保护合法债权);其二,虽然债务人不参加审理,然而基于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法律赋予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并且法院对债权人支付令的申请和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同样只进行书面审查。督促程序的效率性是由其非讼性和简捷性来保证实现的。在遵行公正性的前提下,与通常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更加突出和强调其效率性,以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法院)的司法或审判成本。
  2.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督促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债权人申请督促程序的实体目的之公正实现(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督促程序的效率性有助于简便快捷地实现债权人实体目的,从而有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交易的安全及民事实体法律秩序。不管怎么说,面对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和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司法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
  3.有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其一,由于督促程序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并且督促程序简单明了,消除了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上的困难,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廉价和亲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二,将督促程序所节约的审判资源,用于更多案件的解决,这样不仅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4.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程序,这种做法已被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所普遍接受。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和专门化是适当解决案件的内在需求。督促程序则是满足民事诉讼法程序多元化和专门化的要求,有助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建构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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