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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

论督促程序


邵明


【关键词】督促程序 非讼程序
【全文】
  一、督促程序概论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由于督促程序是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其债务的,则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简捷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案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督促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四节中规定了海事督促程序,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等司法解释就督促程序也做出了具体解释。德国、日本、奥地利、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债权人对于此程序的使用有选择的自由,即在同时符合和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或者提起诉讼适用争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督促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1.专门性。这主要体现在督促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适用条件主要有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非讼性。这主要体现在:(1)在督促案件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参加审理;(2)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起诉启动的是争讼程序);(3)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须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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