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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内外关系中的考察

  仅仅集中力量考察一下陪审制度对无罪推定的影响。
  社会关系对司审判独立的影响。
  一.最重要的是整个社会传统法律观念的阻碍。无罪推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思想文化传统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原则。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纠问制的模式,表现在被告人的口供被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刑讯取供合法化,尽管历代对刑讯手段都予以一定的限制,但这种制度必然导致刑讯的经常性的滥用,而对被告人的口供也达到了近于迷信的程度。中国古代刑事、民事诉讼不分,民事案件的被告往往也被诉诸刑讯,有时原告、证人也免不了挨板子,几千年的积习并未因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完全剔除,相反建国以来“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将有罪推定发挥到了极致,以致于出身、宗教信仰、个人历史、言论等都可能被作为有罪的根据,私刑滥用,连国家主席也未曾幸免。1978年拨乱反正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这种局面予以根本的改观,但积习很难从人们观念中清除掉,加之权力本位意识的延续,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现象的是屡有发生,刑讯导致的冤案、错案也是不绝于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突出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应当说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观念的转变和提高,但现实中仍旧有些人意图规避法律,限制乃至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 是中国现在越来越兴盛的传媒力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所谓公众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新闻媒介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出理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和救济,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及正义。笔者以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舆论监督的作用可能超出前三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建立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 尤其是在司法权具有较大裁量空间而又缺乏必要的权威性的我国,将司法权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更有必要。但是,在舆论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 对司法权的监督日益发挥作用的同时, 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是, 如何处理公众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何解决舆论监督强烈的感情色彩与法治社会推崇的法律至上的激烈冲突。这其中,如何在涉及无罪推定的真正贯彻上处理民意和法官司法的关系尤其重要。
  诉讼之外的人民群众的认识都是事实推断,关心侧重点不一样,不会在法律层面上对有罪与否进行判断。他们用自己的犯罪认识——事实认识的追求来衡量案件情况,利用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的运行。我们说,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监督仍然应该遵循一定规则。由于媒体力量常常和民意裹夹在一起,经常就仿佛有了正当的理由。但是我们认为正如民意往往是不正确的是冲动的一样,媒体监督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常常超越了合理的监督界限,从而侵犯司法独立。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官素质还不是很高,司法审判还常常受到外界影响的条件下,往往造成了是传媒、民意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我们看到,不少媒体热衷于对一些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使用语言、表达的思想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媒体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指控的事实当作了“自然事实”,无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倾向性语言,希望法院将它上升为“法律事实”。我们国家的媒体力量很大,机关报为主流,具有浓烈的行政“官方”色彩,媒体报道和行政力量的高官互动,批示解决问题。这样,由于法官的地位保障等问题,所有的这些都加剧了法院在审判时的压力,在那些民愤极大的案子中,贯彻“无罪推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显示尊重民意,是“人民法院”,法院甚至自己也积极参与这种狂热之中,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过程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这样的媒体、民意监督,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合乎法律的公正解决,更使本来就极为脆弱的正当程序观念淡漠了。丹宁勋爵说的“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之外额‘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者其他大众传媒的审讯。”我们对待传媒和民意的时候,民主监督十分重要,司法独立也要保持,最佳的方式就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正是通过无罪推定来实现:无罪推定的理念下,人们的认识、媒体的评价都只是一种诉讼之外的评价,它们的最高标准和诉讼内部的评价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实现对案件对犯罪的“事实状态(自然状态)”的认识,对法律事实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供线索和监督作用。但是,本身来说,这种认识没有诉讼法律意义,不能左右法院审判和案件最后定罪处分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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