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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内外关系中的考察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人身权利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既不能当作罪犯对待,也不能被称之为“罪犯”、“人犯”、“犯罪分子”。
  2.犯罪的证明责任在起诉人一方,被告人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论据的收集由起诉人一方收集和提供,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但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其不当辩解(错误的和虚假的)不应作为量刑时加重或从重的根据。在特殊情形下,证明责任应由被告人承担(例如现行刑法典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应有明确的法律(比如必须以财产申报制度为根本前提)和法理的依据(国家公务员廉洁性的国家约束)。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即在诉讼中有权利采取沉默和拒绝陈述。在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讯问中,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的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为被告人有罪(注:有关沉默权的立法:联邦德国刑诉法典第136条第1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64条第3项,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198条第2款第311条,台湾刑事诉讼法156条第3项;美国1966年联邦法院“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判例中即有沉默权的规定,即米兰达规则。日本宪法39条第1款,美国联邦宪法五条修正案也有规定。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和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明确规定。)。
  4.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为被告无罪。这一项又可引伸出两条规则:无罪之推定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无罪之推定规则指当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为无罪,被告人不得被要求对无罪事实举证;疑罪从无原则,亦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指已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推翻“无罪推定”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5.追诉机关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违反正当程序从而严重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导致采集的证据不真实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以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等方式和其它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被剥夺,被告人应有充分的辩护条件、辩护机会,被告人还有权得到有关问题的充分告知,刑事强制措施应严格依法进行,对非法的强制措施,被告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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