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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序言-梁定邦

  在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很少花时间分析所披露的信息,因为能够促使他们利用这些信息的动力要不没有,要不相当微弱。世界银行在1998年发表的“世界资本市场报告”中提到,投资者们不能区分好的还是坏的投资,因为在东亚一些国家,市场没有足够好的信息披露体系,于是,投资者大批离开市场,不顾及这些市场还有很多回报很好的持续发展的公司。要营造这种使用披露信息的动力,必须建立其他两个市场监管支柱:其一,每个市场同时建立良好的监管、监控、执行措施;其二,每个市场必须尽可能建立市场约束,使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作用。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核心,也要以良好的会计和审计表标准以及上述标准的有效执行为前提。所以,在中国,为了执行《证券投资基金办法》,应该在未来做很多事情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体系。 
  (2) 私募基金 
  我国监管体标准制定中有两大基石:公司法(1994年7月1日生效)和证券法(1999年7月1日生效)。这两部法律一生效就已经过时了。虽然大家花了很长时间来起草这两部法律,却只能处理已经被确认或者已经达成共识的事项。市场的运行并不等待法律的变化。只要有机会盈利,一些新的市场机制和商业形式就会应运而生,私募投资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公司法证券法都没有对这些商业行为予以规制,所以现在私募投资基金迅猛发展而没有得到任何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将这些基金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这里明显有一个典型的“灰色市场”,在这个市场里“投资顾问”们在已定的法律框架外实现各种运作,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投资给其他基金。这些基金通过个人私有帐户来投资。这些投资基金从不正式的朋友、同事、亲戚之间投资的小范围基金,到范围越来越大的以及越来越专业的向公众募集自己的大范围资金运作。 
  这些地下资金的活动给资本带来一些暗示性影响。当这些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时,他们弥补了公众投资出口方面的一个缺口,部分是因为限制国有企业向正式资本市场投资的政策。这些基金可能会给一些充满活力的经济实体提供资金,比如私营企业。这些资金实际上属于逃避了正式监管的投资组合运作方式。据说,很多这种运作方式常常承诺固定收益。 
  在很多其他国家,不受监管的投资工具非正式吸纳资金是制造投机泡沫的工具,同时会给很多小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把握这个问题的尺度以及采取措施将这些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式监管体制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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