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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序言-梁定邦

  调查在继续进行。全世界都在关注美国共同基金业走向何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William H. Donaldson明确说到,“我们必须重塑守信、诚实和公平交易的风气。”美国基金业的这次大调查提醒我再次思考在中国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性。 
   
   1997年11月14日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建立全国性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第一步尝试。这些规则显示了中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并对其进行规范的决心,但是只是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暂时性的架构,只能作为一个法律框架,留下了很多法律空白。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多和交易方式的不断革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很多方面都过时了,现有监管力量和监管体制与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率。 
  唐朝第一任皇帝的丞相在所写的一段纪念文章的开篇说道:“求木之长者,必先固其本;求其流之远者,必先夋其源。”现在,监管者们必须好好想想如何巩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本”以及如何疏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资金流之“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未来的实施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历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这部法律体现了从我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取教训相结合,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这部法律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责任义务要求,列出了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意见他们在建立基金方面的权利义务。另外,这部法律涉及了基金运作的所有领域,包括,基金建立,基金发行,基金交易和基金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在本法中重点强调,确定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低底线。这部法律不会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各种已经显示的弊端一个立竿见影的纠正效果,但是,它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架构,在这个基础上,为未来的基金监管铺了路。我特别想强调与这个法律相关的几点。 
  (1) 信息披露 
  这部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比如包括基金费用的有关协议以及特定报告。 
  信息披露的目的应该是,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进而使他们能够决定在何种程度上该种基金使合适的投资工具,提供信息应该及时,信息应该以方便理解的方式表达,应该区别投资者类型来披露信息。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工具的本质以及风险和回报的关系,所以,投资者不只关注基金组合的回报表现,而且也会关注能够产生回报的前提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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