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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序言-梁定邦

  我曾经对前任总理朱熔基先生说过,2050年你不在这儿了,我也不在这儿了,但是那时的总理会问,当朱鎔基有机会做事的时候他做了什么?如果因为我们没有做什么事情,那么到2050年可能没有适当的办法来供养60岁以上中国人的生活。国家保障资金很快就会用光。如果我们只是在银行里存款,我们不可能完全解决老年人保障问题。我告诉朱总理,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在未来30年内最好每年的年资金回报率超过4%,我更希望是8%。实现这个目标的唯一办法就是发展一个广阔的资本市场,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是为退休储蓄基金投资的最有力的工具。 
  正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给非专业的国内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成了这个以非专业投资者为主导的资本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一部分。1998年3月发行的开元基金和金泰基金是中国新基金中最早的两支。现在,中国已经有了49家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112家证券投资基金和1633.24亿人民币资金。 
  发展与监管前后相伴代表着任何资本市场建设的最基本的驱动模式。一方面,持续发展需要更好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让那些不能直接介入资本市场的资金得到融资渠道,但是,证券投资基金很容易被用来做市场操纵的手段,如果这些基金发生危机,就会削弱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监管架构应该将所有的交易置于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管辖之下。最后,只有那些合法合规的基金才能获准继续向公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有效的监管能够给市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实际上,Mark Mobius,一个非常有名的国际基金经理经常说,基金经理们愿意投资的市场必须具备公平、有效、流动、透明四个特征。他使用这四个词英文字母的大写字母缩写将四个特征概括为FELT。同时,投资者们页只愿意在那些公司本身能够繁荣发展、他们权利能够完全得到保障的市场里有信心持续进行投资。这一切都有赖于适当的监管。 
   
  全世界有四种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1)美国投资公司型,(2)欧洲的合同型,(3)公司型,(4)英国信托型。无论一个国家采用其中哪种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质要求是,发行人负责基金的销售和发行,基金管理人靠自己意志决定来负责基金的管理,托管人持有基金资产名义所有权同时运作银行帐户,经纪商负责执行具体交易。在这个结构模式里,很多冲突常常产生,包括,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经纪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监管者最需要重视并解决的就是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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