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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序言-梁定邦

   2002年春天,我在哈佛法学院开课“中国证券市场和商业监管”。她及时地帮助了我,为我的这门课做了很多研究工作,比如说从美国法学期刊和学术杂志上查找重要文章,将一些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翻译成学生们能读懂的英文。她还写了一篇3万多字的英文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发展与变革”,这个报告分析了这个领域中的很多重要问题,对这门课意义重大,因此我把它分发给了所有同学作阅读作业。同时,我邀请华春于5月1日在哈佛法学院做了题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市场”的主题演讲,她的演讲对我那天题为“集合投资:从此,我们走向何方”的演讲帮助很大。 
  她是一个熟悉美国证券法的优秀律师,已经在这个领域写了大量的学术文章和报告。在美国读书的时候,她非常关注美国共同基金的监管,她的博士论文也集中在这个题目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过程中,她也做了大量工作。我们经常谈论中国、美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比较性问题,目的是想为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提些建议。 
  正因为我很清楚华春在过去几年在这个题目上的努力,所以,我一点也不吃惊――事实上,我很高兴――在这部法律通过之后她和王连洲先生一起写作了本书。 
  
  他们的这本书也给我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机会,我很愿意借这个序言讲一讲我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和这部法律的一些想法。 
 
  所有成熟资本市场都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来引导市场潮流。他们影响整个市场的基调,金融工具的发行者们根据他们的需求来作出反应。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发展也会受到机构投资者需求的影响。他们熟知各种方式来区别好的投资与坏的投资,同时他们手中聚积了大量的资金。因此,对于振兴新兴资本市场来说,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意义重大。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形成一定的资金规模进行分散投资,将资金所有权分化为资金供应和投资两部分,减少有效交易的成本,进行专业化投资,为保护投资者而完善其法律治理结构。 
  全世界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超过了21万亿美元。这些资金的大部分都集中在美国,其次是欧洲七国,然后是日本。日益增长的人口问题,以及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针对退休基金产生利益回报的局限性,是在全世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重要的驱动力。退休金储蓄的不断增长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共同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1974年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投资保障法案》(1978年修订)给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做了一个好例子。到2003年底,共同基金运作的资金涉及到10.2万亿美金美国退休金市场的大约21%,涉及到根据第529节大学存款计划储备的18.5万亿美金的大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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