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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结婚”引发的法律问题

  其次,应由哪些部门进行识别。根据有关报道,变性人章琳在拿到医院开具的证明后,公安局为其更改了性别证明,根据新的身份证明她和杨启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证。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不知道是否任何医院开具的变形手术的证明都可以拿到公安局申请更改性别。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些同性者是否可以通过此种方式更改性别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呢?而在国外,对于更改性别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在日本,变形手术在1998年就已合法化,但变性人却不能更改自己身份证明上的性别记录。而根据日本议会上院在2003年7月一致通过的《性同一性障碍者性别特例法案》,今后对于那些在心理和身体上性别不一致的性同一性障碍者来说将可以根据此特例法案在户籍上对性别进行更改。但该法案规定,被诊断为性同一性障碍者在满足了:一,20岁以上;二,尚未结婚;三,没有子女;四,因变性手术而没生殖能力;等几个条件之后,可以由家庭法院裁决对户籍上的性别进行变更。而英国也将由法律和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更改性别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根据新的议案,变性人为了得到新的出生证,需要证明他们被诊断有性别焦虑症。有性别焦虑症的人强烈感到自己的性别是错误的。目前,英国是少数几个拒绝让变性人正式更改出生证上性别一栏内容的欧洲国家之一。 欧洲法院上月裁决,限制变性人结婚和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违反欧盟法律。这项裁决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
  再者,如果变性者隐瞒自己变性的事实与他人结婚,由于手术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过性生活,那么在另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该婚姻的效力。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变性人的夫妻能否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在正常婚姻的情况下,在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进行了变性手术,那么这对孩子的监护权或探视权是否会产生影响?是否应对可以进行变性手术的人的范围进行规定,例如,英国在和英国体育机构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冗长的讨论之后,将通过修该“性别识别法案”运动员排除在可以进行变性手术的人之外。
  当然,变性问题也会引起许多宪法刑法上的问题,例如,对于强奸罪如何界定,假如一个男人在变性后但在经有关部门正式认定为女人前被人强奸,应如何对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定性?对于性骚扰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对于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对于这样的变性人如何适用,是否就象英美法院以前一样将他们看作是“一群可怜的人”(a group of miserabl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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