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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文明的政治是人人平等、社会关系和谐的政治。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政治生活史显示,政治生活在不断演进的历程中始终表现为特权阶层对普通大众的对立政治统治关系,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对社会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少数社会成员对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利侵犯形式。任何不文明的政治类型有其共同的特征,即公民被分作三六九等,受到国家权力的不平等对待;社会生活中具体的人并不是统一地作为大写的“人”而有尊严、安全、自由的存在;而国家权力则在维持这样一种对立关系的过程中获得正当性。政治文明入宪表明我们对平等政治的诉求。社会主义中国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她首先要建立一种平等的价值主导格局、和谐的政治生活状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呼唤宪政民主的建立。在政治文明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应当认识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国民,国民享有构成性的权力,由主权派生而形成并由宪法严加看管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一种委托性的权力,其形成、存在的正当性不是由一种革命或运动成就先验地予以证明,而在于它们通过民主程序获得了公民的赞同,并为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部分阶层提供平等、充分的保护。
  人权保障既预设了宪政民主的存在前提,也是宪法民主的核心要素。从一般的层面而言,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这一字眼本身即表明,无论每个人的禀赋、体魄、长相、出生、宗教信仰和财富占有存在多大的差距,他们都必须被看作无差异的“人”而存在。不管西方学者和马克思主义学者因前者重视人权的普遍性后者强调人权的阶级性而存在的认识差异是如何重大,他们对这样一个前提都置信不疑:每一社会成员都首先是一个独立、平等存在的人,他作为人的尊严、价值不容否定——这正是宪政民主的核心价值。因而,人权保障入宪意义重大,意味着我们必须抛弃从阶级属性的视角来认识社会个体和国家权力存在正当性的陈腐观念,建立一种新型的宪政民主观。
  “三个代表”伟大理论入宪使其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它说明国家权力行使者只是公仆而不是主人。“政治文明”、“人权保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写进宪法并和谐共存预示着每个公民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国家权力并不只是人民的代表,它必须对共和国领域内每个公民负责并从他们的授权中获得存在的正当性。总之,政治文明、人权保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入宪是对一种新型宪政民主观的承认和渴求。它表明,宪政民主在本源上是一种善的理念,是一种应该“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能把它当作工具”的理想(康德语),是对每个人智识平等的承认和尊重。从本质上讲,宪政民主主义也是平等主义。新的民主思维追求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要在动态中抹平人民和公民的界限;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预设“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要贯彻“三个代表”的伟大思想,我们就必须树立人民不断接近或等于公民的思维,就必须打破逾越法制的约束而进行“革命运动”的旧见,在宪政民主论的指导下重新认识国家权力和国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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