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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一)“革命”民主的权力正当性理论
  无论是在革命过程中还是新中国诞生以来,我们理解和建立的都是一种不同于宪政民主的民主形式。本文将之称为“革命”民主,它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革命”民主有其独特的内涵,其民主主体和专政对象随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 “革命”民主首先是指“革命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 。在这一形态的“革命”民主下,民主的主体是绝对数额巨大、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广大工人和贫困人民,专政对象是以资产阶级为首的剥削阶级。此时,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和对象都是一个完整的阶级或集团。这一形态的“革命”民主持续的历史十分短暂。它是无产阶级由一个被统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进而掌握国家权力机器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两个阶级激烈的革命斗争。“革命形式”的民主是阶级斗争过程中的动态民主,它更多的是一种斗争原则和策略,而不是表现为一套系统的国家制度。
  “革命”民主发展的第二阶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毛泽东说:“对人民内部的民和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在这一阶段,无产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掌控了国家权力。民主的主体是广大的劳动人民,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二者都是完整的阶级,而专政的对象则是剥削阶级的“残余”,它们已不是一个完整的阶级。与“革命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相比而言,“革命”民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形态并不是以激烈的革命斗争和阶级斗争为中心。虽然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从理论的层面而言,“革命”民主两个发展阶段的分界清晰明了,其特征也十分的明显。首先,“革命”民主论是一种社会分层的理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下,社会中存在一个潜在的身份划分:一部分人属于民主的主体,通常是广大的劳动人民,被称之为“人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专政的对象,它们是少数的社会制度破坏者,也是一部分独特的刑事犯罪分子,被称之为“敌人”。人民与敌人的分界并非总是清晰明了,而且相互之间会转化。但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总有一小部分人被视为潜在的“敌人”。其次,“革命”民主论是一种国家权力正当性的理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革命”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从理论上讲,“革命”民主论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建立提供了路径、方法和意识形态支持。从实践上讲,“革命”民主从“革命形式”向“国家政权形式”转变的过程,奠定了国家权力获取来源、途径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新的国家得以产生,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这样一种历史成就奠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另外,“革命”民主的目的性追求也是人民民主国家权力正当性的重要因素。依“革命”民主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根基在于它作为一个斗争工具,必须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并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放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国家权力失去正当性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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